凤阳这个地块即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内附范围图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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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凤阳这个地块即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内附范围图及补偿方案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因实施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本机关于8年7月23日依法作出了《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凤政〔2018〕35号),现将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改造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部门: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一)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办理。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凤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对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块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和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科学决策、程序规范 、结果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位于老城河北侧(包括城河两侧),东华东路南侧、府北街西侧、工人路东侧(具体四至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物面积约11万平方米、涉及户数约865户4325人、占地约175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选定,支持率超过全部被征收人总数50%以上的机构负责本次征收的评估工作;支持率均不能达到50%以上的,由征收人组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本次征收只选定一家评估机构。
(二)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报告,评估复核组进行抽查复核。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性质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
(2)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3)非住宅包括商业(含门面房和其它非门面商业用房)、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载明的有效证件或******记载的作用性质为准。
2.单位职工居住原单位分配未房改的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征收时可以参照房改政策先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征收补偿时扣除公有住房出售款后,享有与其他被征收房屋同样的补偿政策;在评估结果和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公示之日后30日内,不履行公有住房出售手续或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视为放弃公有住房出售优惠条件,直接收回予以拆除。
单位职工在厂区内自建房屋,经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批准建设的按建安成本给予货币补偿,未经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3.征收个人私有产权房,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未经规划部门确认且无法补办手续,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凡在2006年地籍调查时已建成的房屋,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面积;
(2)在2006年地籍调查时未建成,但在2008年2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前已建成,虽未批准也未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按90%的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面积;凡2015年航拍图未标注以及其他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不予补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助拆费。
(3)凡在2008年2月20日两违调查后未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属违法建设,配合征收的,可以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否则依法不予补偿。
1.征收正在经营的办公、生产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机构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1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记载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至今仍在经营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协议签订起至征收人交付安置房止,由评估机构按照经营面积结合该区位现行市场租用价位确定补偿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补偿。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商业经营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并正在经营的,按原证载性质给予评估补偿。其中,一层一进面积按照商业、服务业停产停业生活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有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提供纳税凭证的(未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实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给予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给予五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给予四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连续经营不满一年的,给予三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万福花苑小区(期房),安置均价5250元/㎡;
云霁小区(期房),安置均价5500元/㎡;
同仁小区,安置均价3950元/㎡;
九华小区,安置均价3650元/㎡。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标准,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被征收住宅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符合独立计户条件,征收时可给予优惠补偿安置。2006年地籍调查和2008年“两违”调查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的房屋,应与有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无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的房屋合并的,可单独作为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未经公证或判决确认的,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同一产权人有多处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位于同一征收区域内,按一户合并计算面积。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均价增购20平方米。
万福花苑小区(期房),综合建设成本均价4300元/㎡;
云霁小区(期房),综合建设成本均价4400元/㎡。
同仁小区,综合建设成本均价2300元/㎡;
九华小区,综合建设成本均价2250元/㎡。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享有20㎡增购后,仍不足60平方米部分可按增购价增购至60平方米。
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
每户可按应安置面积上靠选择接近的户型,超出规定增购部分的,按安置房安置均价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不得与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包括: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
政策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
政府补助:增购面积价差补助,按照被征收同地段商品房的市场均价(就地、就近安置房)扣减综合建设成本均价确定1650元/㎡单位面积补助;每户按增购20㎡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的,增购20㎡后应安置面积达不到60㎡,增购面积按达到60㎡确定);
(3)购买商品房补助: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以征收人确定房源为准),按照《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凤政〔2016〕3号)执行。
临时安置过渡费提高为一次性补助12个月;
按应安置面积给予1元/㎡·月物业管理补助,不足60㎡按60㎡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按应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60元/㎡物业维修资金补助,不足60㎡按60㎡计算;
按照应安置面积(不足60㎡按60㎡计算),根据同期公布的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级别,给予850元/㎡补助。
(1)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记载经营性用房,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上靠一个户型的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各计各价,互找差价。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0%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0%予以奖励。
3.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用途等非住宅用房
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用房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0%予以奖励。符合政府土地收购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积极签约并搬迁交房,另行给予奖励。
(一)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diyi时段自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至第10日每户奖励10000元;第二阶段第11日至第20日每户奖励8000元;第三阶段第21日至第30日每户奖励6000元。
(二)征收临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奖励
临路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同时对临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合法建筑房屋(简易房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1.自2018年5月28日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且有营业执照,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2.自2018年5月28日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不满三年且有营业执照,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500元/㎡的奖励。
3.自2018年5月28日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房屋用于经营无营业执照,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临路“一层一进”是指临路diyi进房屋,结构按照房屋建筑自然结构认定,简易房和违法建筑不予奖励。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按照应安置面积6元/㎡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每次搬迁费补偿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征收设备拆装类房屋,征收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评估确定的金额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征收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10元/㎡·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支付两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在安置房屋交付前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放弃产权调换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公摊面积补偿。庭院式住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简易房除外)的15%给予货币补偿;单元式住房在征收测绘时,直接计算公摊面积给予评估补偿。
(四)征收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产权的房屋,提供相关证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0%的补助。
(五)征收出租(出借)的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对承租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在本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参照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征收人承担房屋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出让)相关办理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4.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本方案拥有zui终解释权。
5.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厉害!凤阳再上《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原来是因为这件事......
今天,凤阳这两个部门合二为一了,以后业务可一厅通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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