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宁波、中山拥有研发制造基地,为了顺应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的支持塑料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深度开发华中、华北地区市场,增强公司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在滁州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色母粒新材料项目,并授权董事长任卫庆先生具体协商、签署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文件。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拟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自筹合法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头部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滁州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在滁州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股100%),主要经营范围为色母粒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色母粒新材料项目。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拟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自筹合法资金。
乙方将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其中土地、建筑物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上述资金全部由乙方和项目公司自行筹集。
2.1 该项目拟用地位置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路与镇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土地面积约为95亩(具体地块位置、面积以实际测量结果及土地出让合同记载为准)。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乙方须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95万元人民币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协助办理购地、注册各项手续,待项目土地摘牌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2.2 该地块的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其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出总用地面积的6%(单层厂房檐口高度高于8米按2倍计算计容面积,单层厂房檐口高度高于12米按3倍计算计容面积),具体详见规划要求。
2.3 土地按照滁州市国土部门公告的挂牌价格出让。乙方项目公司参加竞买并成功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按实际成交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4 甲方在土地具备挂牌条件后通知乙方项目公司参加挂牌竞买,若乙方项目公司未参加挂牌竞买或未成功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视为乙方项目公司自动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其中,未参加挂牌竞买的,甲方收取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虽报名参加竞买但未成功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退回收取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5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该宗出让土地的使用用途为工业项目用地,乙方项目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综合使用年限为50年。
2.6 有关土地使用的其他要求和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实际要求为准。
3.1 乙方项目公司所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滁州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规划、安全生产、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实际要求;厂房设计方案须获得规划部门同意。
3.2 注册地及税收:乙方项目公司须注册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项目税务登记须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入库级次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库。
3.3 注册进度:乙方在甲方的协助下,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程序。
3.4 在基础设施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该项目于土地正式摘牌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之日起15个月内实现投产。如果乙方项目公司在土地正式摘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并解除协议。如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上述工期可相应顺延。
3.5 乙方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向甲方申请退还土地的,甲方应视情况在收取土地闲置费后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具体金额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并不予补偿。
4.1 甲方确保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工程建设时场地平整和所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公用线路抵达乙方项目公司项目用地范围边际,在乙方项目公司项目竣工时确保其他公共设施抵达项目用地范围边际。
4.2 甲方为乙方项目公司项目投资提供全程咨询和注册代理服务,指派专人为项目注册、征地、规划、报建等环节进行服务。
4.3 行政收费:甲方承诺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蕞新的《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告》执行,如遇相关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1 乙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享受安徽省、滁州市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项目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相关款项后,保证乙方项目公司项目正常用地,因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居民土地、青苗补偿及拆迁安置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6.2 乙方项目公司在受让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如有上述情节,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本协议相关事项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对外投资是为了顺应了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的支持塑料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深度开发华中、华北地区市场,增强公司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从长远利益出发所做的决策,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升对外投资、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公告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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