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燕子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燕子湾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人民币262272元;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燕子湾旅游公司与被告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景区内246.45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移交了上述土地,但被告拒绝支付承包费。
王**、叶**辩称:政府承诺每亩补贴3000元没有到位,另外原告承认27.89亩土地没有交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燕子湾旅游公司经明光市张八岭镇人民政府鉴证,与明光市张八岭镇关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关山村民委员会将邓岗土地246.45亩经营权流转给燕子湾旅游公司,期限30年。2015年12月1日燕子湾旅游公司与王**、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燕子湾旅游公司将邓岗土地246.45亩租给王**、叶**经营,承包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前五年每亩土地承包费600元,王**、叶**应在每个承包周年开始前一个月足额交纳该年度的承包费,经营中应享受的政府补贴归王**、叶**所有”。合同签定后,燕子湾旅游公司向王**、叶**移交了218.56亩土地,比合同约定短缺27.89亩。王**、叶**至今未支付承包费。燕子湾旅游公司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燕子湾旅游公司与王**、叶**均认可王**、叶**承租的218.56亩土地应支付两年承包费为262272元。燕子湾旅游公司庭后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认可政府每亩补贴800元,王**、叶**承租的218.56亩土地共发放补助资金174848元。 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两年承包费262272元,但补助资金174848元应予扣除。燕子湾旅游公司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明光市燕子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包费87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明光市燕子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被告王**、叶**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 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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