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鼓励投资,推动滁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滁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先进装备、智能家电、新型化工、硅基材料、新能源制造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六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10%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可由园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标准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税收贡献、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工业、物流类企业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56号)执行。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优先推荐新型银政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总额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鼓励各县(市、区)、各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
对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落户滁州进行创新创业的,可给予300-1000万元天使投资扶持,具体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滁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强度不同,可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范围内的企业高管及高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奖励数额不得超过个人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奖励年限和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鼓励企业在滁发展总部经济(或设立研发中心、销售总部、博士工作站、外籍专家办公室等),自本指导意见颁布之日起,对市本级(市经开区、苏滁园)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可根据纳税额不同在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园区内竞买1-4亩总部商住用地(细则另行制订)。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后,由市财政予以等额奖励,用于该企业总部建设,企业存续期间只享受一次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自行制订此类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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