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出台
《方案》执行期限到2027年3月。《方案》提出,洛阳市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间)、310万平方米,力争达到8.5万套(间)、525万平方米,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
在洛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批准后,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建筑面积占比,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利用的闲置住房,空置的直管公房,各县区闲置的棚改安置房等闲置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租赁住房和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发放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此外,洛阳市还将在财政支持、税费支持、公共服务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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