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既违法批又违法占管委会被处罚
过去有个统计,说改革开发以来,国务院和各省制定的行政性法规,真正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的仅有20%。“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是我国法律实施中的一大“特色”。土地执法难,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其重要原因是负有执法责任的人违法,也就是地方政府违法,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多半以上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两个一把手)有关;而且凡是处理不下去的案件,也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尤其是那些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往往与发展地方经济、与局部利益有关。人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恨不起来,而且还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是为当地做好事,这样的干部不仅不应该处理,而且还应该升迁。另外,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官相护等旧习俗,造成了对干部实施处罚、处分的困难。
自然资源系统正在全力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我的看法是,法治化建设工作千头万绪,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努力破解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而这首先应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经发生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起。
2007年7月,滁州市南谯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违法征收乌衣镇黄庄、袁庄、林庄、周庄、蒋小郢五个村民组集体土地1724.76同期,实施了土地平整,动工建设9条道路,违法占地412.85亩(其中基本田338.79高 ),2009年8月,又动工建设钢结构厂房,违法占地99亩。以上两个项目共违法占地512.75亩(其中基本农田343.83亩,一般耕地94.86)。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南谯工业园区管委会违法批准南京明峰复合有限公司、西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广瑞工贸有限公司3家企建设厂房,占用土地64.91亩。
2009年12月,滁州市国资源局对南谯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并处款17.4338万元。2010年4月滁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乌衣镇府将违法征收的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滁州市监察局已给予鸟衣镇原镇长袁兆贵行政警告处分;南谯区监察局已给予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如健、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刘长春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鸟衣镇副镇长杨建林行政记过处分。
本案中,南谯工业园区管委会违法征收集体土地1724.76亩,又违法批准3家企业占地64.91亩建厂房,违反98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构成违法批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滁州市和南谯区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十分必要。
同时,园区管委会未经批准违法占用412.85亩集体土地建9条道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本案中,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了处罚,并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
本案存在缺少关键信息描述:一是涉嫌犯罪是否移送,本案涉及耕地面积较大,且大部分属于基本农田,依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第三条,区管委会已涉嫌犯罪,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批地文件是否撤销,管委会违法批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依法撤销3家企业的用地批文,收回违法批准的土地;三是处罚是否落实,对事的处理不应止于作出处罚,如被处罚单位不履行的,应依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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