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赵斌盗窃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6,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苏滁产业被告人赵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9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斌涉嫌盗窃案,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2年7月31日晚8许,被告人赵斌在其工作的滁州市苏滁产业园**电源(滁州)有限公司厂区西大门外附近的停车棚内,将一辆逗哈牌电动车推出车棚,在湖州路上向北推行了约300米,推至中新大道与湖州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的中新大道路段桥面上时,遇到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赵斌盗窃所得,仍然帮助赵斌将电动车拖回其居住的林楼小区。
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扣押及发还材料、购车收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赵斌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小区**幢**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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