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
宜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2023年12月起至今,宜丰县味满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在新昌镇陂下村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宜丰县味满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昌镇陂下村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宜丰县味满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宜县自然资罚及听告字[2024]23号)。在规定期限内,宜丰县味满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头部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项、《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条头部款第(二)、(三)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宜丰县味满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将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或完善用地手续以消除违法用地状态。2、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2.09万元(贰拾贰万零玖佰元整),限期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2024年11月6日,我局已向被处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县自然资罚及听告字[2024]23号)。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宜丰县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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