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滁政[2008]24 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力度的通知 (滁政〔2008〕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 》(皖政〔2006〕111 号)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对辖区内 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 工的供而未用的土地,按《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附件 1)逐宗进行登记,并拟定处置 方案。
二、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利用。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 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 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市场 价)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虽按合同约定日 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开发面积 1/3 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 1/4,且未经 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按《闲置土地清理统 计表》(附件 1)、《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附件 2)和《闲置土地清 理处置情况表》(附件 3)要求填报后,形成书面报告于 2008 年 5 月 10 日前由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年清理上报一次。 三、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填写。所有建设项 目办理供地手续,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建 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工期、容积率、绿化率、建筑系数等内容;从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工业项目开工时间一般不超过 8 个月,房地 产开发项目开工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月。工业项目用地,还要约定投资强度、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控制指标。同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不能按出让合同 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要按日加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 1‰的违约金;造成闲置的, 还应当按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过合同 规定的容积率部分,按市场价格补交相同比例的土地(净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批准 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 闲置浪费。同时,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房地产项 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不能按期竣工的,要按日加收土地出让金总额 1‰的
违约金。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供应后的监管, 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 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 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附件:1. 滁州市闲置土地情况调查表 2. 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 3.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滁州市闲置土地情况调查表
序 用地单 号 位名称 1 2 用地 位置 用地面积 (亩) 闲置面积 (亩) 土地 用途 供地 时间 供地 方式 权属 来源 现场调 查情况 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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