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工业用地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工业用地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滁州市本级工业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申请。市区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承接转移示范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土局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取得预核定意见后上报市土委会审定。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应用范围、工艺流程、市场分析、投入、产出、预期税收和就业等。
(二)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申请。各园区管委会,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需申报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已核定规模的无需再次核定),取得预核定意见后上报市土委会审定。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应用范围、工艺流程、市场分析、投入、产出、预期税收和就业等。
工业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联合会审,综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将项目用地预核定规模提交市土委会研究确定。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立项(备案)、可研、产业政策、建设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规划局负责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平面布置(初步设计)等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预期亩均税收等提出审核意见。
(一)严格维护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新建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产业性质分区入园。
(二)为避免“规划跟着项目走”或“摊大求多”的现象,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开发园区或招商引资单位应就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产业政策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开发园区或招商引资单位在签订工业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时不得确定用地面积、土地价款等有关内容。
(四)市国土局要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2.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低于300万元/亩,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或国家级开发区预期亩均税收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少于20万元/年的工业项目。
3.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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