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1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1年12月2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殷涧镇卸店村民宿工程项目位于彩叶大道北侧,东至卸店村林地、南至彩叶大道、西至卸店村林地、北至卸店村林地
备注:具体以竞租人自行现场实际查看为准,凡参加竞组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出租范围并认可拟出租的现状。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人应遵守《土地法》、《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在租赁期,还应接受村委会监管;
(四)承租人不得损坏土地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同时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不得在承包区域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等要求。
(五)承租人在承包土地内只能进行种植业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种植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将不退还租赁费;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村委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八)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九)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需将流转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四)承租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向殷涧镇卸店村村民委员会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0.2万元。
土地经营租赁具有风险。租赁期内经营的一切应缴税费、规费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的土地经营设施等均由承租人负责;供电设施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标的内的基础设施由中标人自行建设,期满时自行拆除,转出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人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殷涧镇政府和卸店村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所遇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问题应自行处理。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租人承担,招租人概不负责。
经营租赁者在经营土地时,不得种植有害农农作物,影响周围群众及社会安全。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如承租方违约招租方将不退还租赁费和风险保证金。
在租赁期内涉及到政策性或重大项目征用,承租方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将投入的附属设施及青苗清除,招租方减免当年承包费,但不承担任何损失及任何补偿。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7日内付清当年租金,以后每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租金(实际支付租金为蕞后中标价为准),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蕞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蕞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蕞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蕞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蕞高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
(收款单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账号:01),并携带保证金转账凭证至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办理登记手续。意向受让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交纳保证金时须在附言中注明:“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后方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9、IE8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合同》的,交滁州市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合同》的。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联系人:章工,联系电话: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蕞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蕞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蕞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蕞高报价不作为有效蕞高报价。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蕞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蕞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蕞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蕞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蕞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蕞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编号: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我方为“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出租》(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属的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禁止在土地上从事下列活动:种植危害生物物种和毒品危害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植物畜禽等,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财产和日常生活,不得在土地上建永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租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当年租金,以后每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全部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租金一并支付。
1、甲方在签订合同之起个月内将土地经营权交付乙方,乙方应出具接收证明给甲方。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土地经营权及附属物,保持土地原来的完好状态。
合同期间,乙方自行购置和管理生产等设施、设备。搭建临时房屋、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乙方自行搬离或拆除生产等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经营权转租、分租,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种植方面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计息退还剩余租金。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经营权租赁费,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经营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经营权进行转租、分租的;
因上述(二)(三)项情形解除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合同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年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因此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费用的,乙方足额赔偿。
3、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剩余租金并承担剩余租期租金的%作为违约金,乙方本年度内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购买;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本年度内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玫瑰产业园项目经营权,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书面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乙方应遵守《土地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保证经营盈利。在合同期限内,无条件服从农业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安全、群众生产等,无条件服从政府水利工程建设及其他规划建设。由此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特种种植许可证》等许可手续。
6、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土地恶化等原因给乙方养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将土地经营权交付乙方后,土地上所出现的障碍物及管理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合同甲方执正本1份,合同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备案。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