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天长地久商务楼一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天20××00);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北经三路东的厂房(房地权证号:天字第××)及土地(土地证号:天国用(2010)第014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天长地久商务楼一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天20××00); 二、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北经三路东的厂房(房地权证号:天字第××)及土地(土地证号:天国用(2010)第0142**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皖1102执194号之一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叶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天长地久商务楼一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天20××00); 二、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北经三路东的厂房(房地权证号:天字第××)及土地(土地证号:天国用(2010)第0142**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特此通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的()皖1102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以下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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