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浩然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聊城市浩然钢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9年开始擅自占用蒋官屯办事处任庄村土地3082平方米建钢构车间等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20日将(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车间、楼房(两层四间)等建筑物(占地面积177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外,根据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24号文件规定,应由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在递交申请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聊城市浩然钢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9年开始擅自占用蒋官屯办事处任庄村土地3082平方米建设钢构车间等建筑物。所占土地现状用途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082平方米退还给蒋官屯办事处任庄村;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车间、楼房(两层四间)等建筑物(占地面积177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9246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车间、楼房(两层四间)等建筑物(占地面积177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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